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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申报200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我评价材料的通知(辽经贸科技2002]44号)

2006-06-29     访问次数:   461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辽经贸科技[2002]44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

申报200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我评价材料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改《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省经贸委在2000年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并开始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动态管理的精神,现决定对辽经贸发[2000]29号文件《关于下达<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评价办法>及<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评价”中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进行修改。原条款作废,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国家和省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技术中心所属企业要做好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按年度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表》(见辽经贸发[2000]29号文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贸委;各市经贸委对评价材料全面核实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含附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一个考核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连续二个考核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
 
同时,一个考核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高于60分),对被考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出黄牌警告。
二、组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2001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价材料
 
  请各市经贸委组织各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的企业于3月30日之前将2001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表》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基本情况表》及相关附件报送省经贸委。各市经贸委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谭绍鹏,联系电话:024-86914908。
    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技术中心  评价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地税局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处拟文
                                    共印50份
 

主办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沈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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