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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沈经贸发[2001]203号)

2006-06-29     访问次数:   348
 
沈经贸发[2001]203号  
 
关于国家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认定的各技术中心企业:
 
  为规范对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认定评价工作,国家经贸委下发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对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外竞争态势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监督,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中发挥核心作用,规范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在总结1999年度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有关“取消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调整为:自2000年评价结果(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开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享受的相应优惠政策:
 
1、一次评价不合格。
 
2、连续两次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
 
  同时,对得分70分以下(含70分)的给予警告。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评价为不合格。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
 
三、企业要在认真了解和准确统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并对上报数据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经评价机构核查,如发现指标填报不实,则该项指标按最低得分计算。
 
四、企业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上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逾期1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视为不合格。地方经贸委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国家经贸委。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  体系  通知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0月10日印发

主办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沈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24—86257610           联系信箱:syct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