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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辽经贸科字 [2001] 86号
关于国家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市经贸委(经委)、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
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制定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随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内外竞争态势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使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更好地引导和促进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合外部资源,建立优胜劣汰的技术中心管理机制,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作出了如下调整:
1、(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有关“取消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调整为:自2000年评价结果(国经贸技术〔2000) 1236号)开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一次评价不合格;
2)连续两次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
同时对得分70分以下(含70分)的给予警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评为不合格。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
3、企业要在认真了解和准确统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并对上报数据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经评价机构核查,如发现指标填报不实,则该项指标按最低得分计算。
4、企业应于每年 4月 10日前将上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经贸委,逾期1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视为不合,格。省经贸委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国家经贸委。
除以上调整外, 1998年印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其他内容仍继续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技术中心 评价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地税局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处拟文 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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