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施举全社会之力的中介化、市场化、开放式招商引资战略,维护引资中介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资中介人
本办法所指的引资中介人是指为大东区引进实质性国外投资做出贡献的国内外所有单位和合法公民。
二、引资项目范围
凡引进大东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金融、商贸项目、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等均视为招商引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为优先鼓励汽车、汽车零配件、生物制药、芯片封装、航空设备、新型建材和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经营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服务贸易产业进入大东区的国民经济体系,区政府决定:
1、对鼓励性项目,按实际外资调入额的4‰奖励。
2、对一般性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实际外资调入额的3‰奖励。
3、对引进大东区的境外贷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为区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四、引资项目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
1、项目认定标准
(1)引进的资金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境外借款)。
(2)引进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其税金不入大东区财政的按低于一般性项目的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
(3)项目申报年度前已在大东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再行增资仍视为引资项目,予以奖励。
(4)外资实际到位额的认定,以市统计局确认额为准。
2、中介人认定及奖励兑现办法
(1)中介人认定。中介人的认定以引资项目为唯一标准,多人引进一个项目的,按一个项目奖励。
(2)中介人的认定由区外经贸局负责,报主管区长批准。
(3)奖励凭证。引资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东投资协议、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区税务登记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外资调入证明、验资证明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到外经贸局填写项目登记表,并兑现中介奖励。
(4)引进的外资额以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与人民币兑换率折合成人民币兑现资金。
(5)中介人的奖励在外资调入后的两个月内予以兑现。
(6)中介人的奖励由税收受益单位支付,即税收受益单位为街道办事处的,由街道办事处支付,其他由区政府支付。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大东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