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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优惠政策

2006-04-20   中国中小企业沈阳网   访问次数:   489

  (1)外商在景区投资兴办的高科技智力开发型游乐项目,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其经营所得,均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外商包片承租开发区景区土地,承租土地最长使用期限为50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协议有效期限内(已投入建设资金占投资额20%以上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馈赠等,但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可后方能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转让后的土地增值费、土地管理登记费等。

  (4)到景区投资经营旅游项目的外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进行。

  (5)从事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内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年。

  (6)对在景区建设大型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合同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减收20%;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减半征收,免收营业税、土地使用费用三年。

  (7)投资超大型文化娱乐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一期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景区可以用土地参与合作,免收土地使用费。

  (8)在景区投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居民迁移项目,免征其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先征收后退方式进行。

  (9)对在景区投资经营鼓励项目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屋出租除外)。

  (10)对各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现行标准下线执行。

主办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沈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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