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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04-20   中国中小企业沈阳网   访问次数:   895

  为了加快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域外投资新办经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所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新开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所得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对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项目,享受上级的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并给予重点扶持。
  (四)凡对开发区内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或合资合作的,企业新增税收比照第(一)、(二)款之规定予以奖励。
  二、土地使用政策
  (五)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投产后,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9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100%奖励给企业。
  (六)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有关公益性设施的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入区投产后,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100%奖励给企业。
  三、收费政策
  对在开发区内新投资注册的企业,实行税外无费的管理方式。
  (八)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和纯地方性收费,县本级权限范围内全部免收。对免收的上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工本费由开发区承担。
  (九)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企业,其生产和建设所需用电、用水等,要给予保障,收费价格一律按本地最低标准给予优惠。
四、服务政策
  (十)对于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开发区在供水、供电、供热、通讯、交通、金融、商业保险、法律保障、劳动用工、咨询、设计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减少审批环节,实行项目备案制。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可直接在开发区进行项目备案,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后,即视为合法成立。
  (十二)企业建成投产后,将享受市级开发区的企业待遇,所有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行。
  (十三)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开发区将优先为其争取立项,取得上级有关部门在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投入给企业。
  (十四)以开发区管委会为主体,协调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十五)开发区实行全封闭的管理模式,任何单位及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或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严禁进入区内开展任何检查、收费、罚款等活动。
五、奖励政策
  (十六)对引进域外资金到开发区投资建厂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位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外资企业入驻开发区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进行奖励。以上奖金由财政支付,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承担。
  (十七)凡在本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对于特殊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十八)本政策由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摘自康平县人民政府文件康政发[2003]8号关于印发《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康平信息员 任学义 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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