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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技术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2006-04-21   沈阳市科技信息网   访问次数:   531

  沈科发[2002]48号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 [2002]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技术产权交易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产权交易,是指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及科技企业的股权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进行的有偿转让。

第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技术产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需要技术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技术产权交易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等其它经济组织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技术产权交易。

第二章 技术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内容:
(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三)科技企业的股权。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方式:
(一)竞价交易;
(二)协商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竞价交易,是指交易项目公开挂牌后,对标的有多家受让方的,以公开、集中的方式,按"价优先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协商交易,是指交易项目公开挂牌后,交易各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技术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委托:出让方、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出让或购买技术产权的委托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查核准:交易中心对提出申请的交易内容及所附材料等进行审核登记;
(三)挂牌上市:对审查合格的交易项目,输入技术产权交易系统,对交易项目内容实时公开披露;
(四)信息发布:以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对交易内容和与交易内容相关的信息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发布;
(五)洽谈协调:交易各方就交易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协商;
(六)资产评估: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技术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七)成交鉴证:交易各方就交易的实质性条款达成协议,订立交易合同,并经交易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鉴证,出具由交易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技术产权交易凭证》;
(八)交易结算:对成交签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九)变更登记:交易各方持《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凡进行技术产权交易,需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出让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件;
(二)转让产权、股权的批准文件和归属证明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市场营销报告;
(四)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有关文件;
(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件;
(二)资信证明;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交易中心的审查监督,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与出让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五条 出让方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后,交易中心根据出让方提供的交易项目信息,通过技术产权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公开挂牌期限为1年。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撤销或停止挂牌并予以公告:
(一)出让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的;
(二)出让方未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交易项目补充材料的;
(三)交易各方达成协议,并经鉴证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的。

第十六条 挂牌期满前30天,出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续牌或停止挂牌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鉴证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实行鉴证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达成,并须进入市场的技术产权交易按第十二条(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对下列交易情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技术产权出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二)被转让的技术产权或科技企业的股权及其与出让方的关联性;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行为;
(五)技术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各方签订由工商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统一监制的《技术产权交易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技术产权交易的依据;
(二)技术产权转让的标的;
(三)技术产权转让的价格;
(四)交易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五)付款方式;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附件组成。

第二十条 交易各方自交易中心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三个月内须持《技术产权交易凭证》、《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材料到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技术产权交易,交易方须持《技术产权交易凭证》,经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复,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产权交易中,涉及本细则未规定的事宜,按照国家、省和沈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沈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24—86257610           联系信箱:syct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