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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

2006-04-21   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   访问次数:   692

(1999年11月11日辽委发〔1999〕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迎接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依靠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构筑我省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速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若干决定。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努力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1.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我省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世纪之交,辽宁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重要历史时刻,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需要技术创新的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技术创新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省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促进辽宁加速振兴。
  2.根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结合辽宁实际,今明两年以及"十五',时期我省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继续坚持科教兴省的发展战略,以改革为动力,从体制上、机制上、政策上、领导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加速振兴辽宁,努力开创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局面。到"十五',末期,全省工业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际90年代初期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当代水平;高新技术产业在"十五"期间发展速度达到年平均增长20%以上。到"十五',末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当年工业总产值比例达到20%;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达到50%左右,其中农业达到55%左右。
  3.要集中力量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先进制造技术、高效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领域实施重点突破。
坚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实现石化、冶金、机械、电子等支柱产业的技术跨越和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
农业技术创新力争在农业基因工程、种子改良、节水农业等方面取得突破,并形成产业化。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中的重大技术创新。主要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海水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强军民技术结合,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要强化军民科研体系之间的联系,加快技术向民用的转移,把军工企业设备精良、技术先进、人才密集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机构转制,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4.省、市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型机构以及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制成科技型企业,也可以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机构转制从现在开始分步实施,2000年底以前要全部完成。公益性和农业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变成科技型企业;对于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5.科研机构从转制时起5年内,其本身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全额免征。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3年内全额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确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部门申请,酌情给予照顾。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税收政策。科研机构在原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继续以国有划拨方式使用,暂免征土地使用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6.科研机构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科技型企业。允许本单位职工集体、合伙买断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优惠20一30%;职工参与买断的,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安置费,用于抵减买断费用。在股份制改造中,允许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从净资产增量(从1995年算起并扣除国家投入部分)中提取20%左右,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作为个人股份。转制的科研机构,2000年底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退休金及其它费用,按原渠道全部由财政负担。

  三、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指3个国家级、3个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与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要引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保优罚劣、自由流动的机制。高新区管委会要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提供集中服务。
  8.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重点,纳入所在市城市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负责筹集。要大力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高新区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加速高新区建设。高新区要建立独立的财政机构。其土地出让金以及征缴的各项税收和各项规费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给
高新区使用。高新区土地的开发,要纳入所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按规定权限报批,并切实保证用地需要。
  9.加快创业服务中心和海外学子创业园建设。在海外学子创业园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占用的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视情况还可以给予更多的优惠。
  10.国家级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同等优惠,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列支全额返还。

  四、放活、吸引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1.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人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担保,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12.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离职在我省转化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离职人员,在原单位未转制前,三年内保留原身份。支持在校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13.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当获得与其贡献相应的技术收益。属于取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来用股价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权属单位要将不低于该成果作价人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该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在连级3一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人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14.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人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5.来辽宁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到我省城市落户,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留学人员、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企业的我国国籍的科技人员,持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资金。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6.省政府设立"科技功勋奖",用于奖励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此项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发奖金,每人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五、加速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积极性

  17.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体系,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切实加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省重点扶持60户国有大企业建设好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要按新体制、新机制运行,建立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打破计划经济的分配模式,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由效益决定分配,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可采取股份期权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企业科技人员享受本若干决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
  18.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加速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对于引进先进技术实现国产化的项目,在确定企业技术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优先列入计划,优先提供风险技资资金,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9.企业要抓好智力引进工作研究吸引科技人员、留住人才和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措施办法,对特殊人才可以给予特殊的工资报酬和待遇。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人才,搞好科技人员的业务培训。
  20.企业要大幅度提高技术开发经费,使其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不受比例限制,均可计入管理费用。一般企业提取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得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技术开发经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提技术开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款结转下年,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21.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强化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的紧密联系。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支持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与服务。
  22.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贷款、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对外招商引资、出国洽谈研修、技术职称评聘和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23.加强科技对外开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外招商通过合作开发、合资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扩大引进外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证券,扩大直接融资。金融机构要改进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和市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4.继续加大财政的科技投入,科技三项经费的年增长速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
省设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资金。1999年省本级财政拨出60∞万元专款用作贷款担保。从1999年起,连续5年由省每年拿出2亿元,共10亿元作为风险投资资金。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建立若干个以各级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加快我省科技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各市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通过委托代理、有偿使用的方式,支持有愿望、有成果、有能力的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六、加强领导,推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5.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的观念,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上来。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实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考核制度,把取得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技术创新领导体系的建设,建立高效、统一、强有力的决策指挥系统。各地要尽快配齐、配强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区)长。要重视科技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尤其要配备好主要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和本若干决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省直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制定本若干决定的具体细则,切实保证本若干决定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关系到辽宁跨世纪发展的大事,也是我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认清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发扬锐意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团结奋斗,努力开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局面,为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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