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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6-04-21   沈阳市   访问次数:   682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沈经贸发2002】162号

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贯彻
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民营经济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开发区经发局,委属企业集团(公司)、市重点联系和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9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关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民营企业可执行沈地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民营  发展  通知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8月27日印发

 

 

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各工业行业办公室,区、县(市)经贸委(计经委、经发局)、开发区经发局、市属工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下岗职工再就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58号)文件规定,现就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发生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某“三新”项目如获国家专项拨款,则此项费用的税前抵扣额应是实际支出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据实税前扣除。
  二、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领域、时域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改革,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流程路线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产品有明显改进,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三、“三新”费用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薪金,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企业是指地税部门征收管理范围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五、企业申请认定“三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产品)认定审批表》、《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  表》、《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工资薪金支出审批表》和书面申请;
  (二)与“三新”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明细;
  (四)提供有关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在册职工、科技人员以及参与“三新”研发人员的人数、工资薪金等情况;
  (五)认定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对“三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计划等各类相关计划的,分别由市经贸委、市科技局根据各自下达的计划,对“三新”签署审定结论。
  (二)对未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计划的,企业应将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委或市科技局,由市经贸委或市科技局对“三新”签署审定结论。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三新”项目,由企业报所在地地税分局(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七、企业单位从事“三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单独建帐核算。对不能单独建帐核算的,不得享受有关“三新”税收优惠政策。
  八、经审定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三新”项目产品的工资薪金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产品)认定审批表
   2、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
   3、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工资薪金支出审批表
   4、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产品)认定综合汇总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问题  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1月30日印发

 

主办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沈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24—86257610           联系信箱:sycti@126.com